這篇論文很詳細的介紹了文化景觀這種新型態的文化遺產類型

這篇文章是介紹文化景觀這種新類型的文化遺產,其所具備的概念、條件、標準,以及我們應有的理解。

文化景觀相對於文化遺產,是一種新的概念,有別於文化遺產以「物」的方式保存,文化景觀需同時具備「主題、人、事、物、地、時」六個條件,而且是一直在變動的文化資產,而不像傳統的古蹟一直就是那個樣子。

由於牽涉範圍廣泛,以往文化遺產的專家對於文化景觀的評定,反而會有不了解的狀況出現,文化景觀不僅是一個建築物與周邊相關設施,而是連續的地景,並隨著人類活動與時間而變化,需要考量到的保存方式相當複雜,也非常需要當地居民的認同與配合。

日前池上的伯朗大道一帶,才剛完成文化景觀的認定,雖然沒有任何法規可以保護一望無際的稻田景觀不被破壞,但能完成認定,是當地所有農民認同的結果,在這一點相當值得稱許,而政府該做的,應該是訂定相關罰則與保護措施,才能有效的維護。

博物館學中「生態博物館」的概念,有許多地方與文化景觀的定義是相符的,都強調一整塊區域組合成有機的景觀,不像傳統博物館只在建築物內做保存展示,而在戶外與環境結合,並與居民做更多的互動。然而不僅是本文作者如此認為,我也覺得臺灣在文化景觀的保存上,還有很多需要進步的地方,至少有人要破壞景觀卻沒有罰則,只能道德勸說,完全突顯出政府沒有在重視這一塊。

再舉板橋林家花園的例子來看,現在花園四周出現一堆高樓大廈,已經很難在花園裡看到純粹的園林景色,假山後方出現一棟公寓,或是亭臺樓閣旁邊有一支高壓電塔,多煞風景啊!如果我們可以早一點有這樣的意識,林家花園旁邊有限建的規則,就不會產生這種景色。我所編的《文化資產保存學刊》第28期中,有一篇大陸學者論述西湖如何申請成為世界文化景觀的文章,裡面就很明確的在西湖四周有限建規定,以維持西湖傳統的湖光山色。

在臺灣,對於不重視這一塊的政府與不重視文化的社會大眾而言,我想要如此規範文化景觀是極度困難的,即使能夠認定,也可能會因為過度的商業化而失去原本的風貌,這是文化景觀難以維持的重要癥結。總之臺灣目前還差得遠,不知要再努力多久才會在這方面成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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