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南澳南溪右岸望向大南澳平原,這片沃土曾經被歐洲人短暫殖民過(攝於2014年3月)。
同治7年(1868),英國人荷恩(James Horn)在日耳曼人美利士(James Milisch)資助下,帶領數名外國人及三十多名平埔族人在大南澳海岸登陸,在此地建立堡壘,展開屯墾。然後逐步擴大基地,伐山煮腦、添僱兵勇,以殖民統治者自居。在《籌辦夷務始末選輯》中記載:
(同治八年)七月初一日(辛未),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:
竊查上年十一月間,臣等接到閩浙總督英桂、福建巡撫卞寶第來函,據稱『署噶瑪蘭通判丁承禧稟報:訪聞有英國洋人帶同工作往大南澳一帶番界,查勘山場樹木情事;當遣通事往詢,據該洋人聲稱名康,係艋舺咸伯國領事美利士飭遣前來伐木。該洋人並用鹽、布、羽毛結交番眾』等情。正在辦理間,復據該督、撫咨函,內稱『復據丁承禧稟報:該洋人承領咸伯國領事執照,雇覓工匠四十餘人於九月中旬至大南澳建堡伐木;並風聞已與生番聯姻』等情。臣等以中國土產,不便任令外國人自行採取;且交結生番,恐生後患。即經照會英、布兩國使臣,令其將該洋人等撤回懲辦。嗣准布國使臣李福斯以備函戒飭美利士,若仍不遵條約、任性妄為,遇有因此受累,咎由自招;英國使臣阿禮國以劄飭淡水領事官詳查,如有違約情事,立即嚴行禁止:先後照覆前來。當即鈔錄往來照會,知照該省辦理在案。
「康」為清廷稱荷恩之名,「咸伯國」即今德國漢堡,「布國」是指普魯士。噶瑪蘭通判丁承禧在發現荷恩的拓墾行動時,派遣通事前往詢問,荷恩自稱是奉普魯士領事美利士的命令前來伐木,因此丁承禧上奏中央。清廷認為荷恩的行動是一種侵略,且若讓洋人與生番交結,恐怕會有更多的麻煩,於是勸阻美利士停止行動,並告知英國、普魯士領事,命荷恩撤出大南澳。
兩國的領事對於此事件的處理是「此事英國使臣自知理屈,已據照覆『飭將英人名康撤回』;而布國使臣則請將美利士暫行停辦,顯有袒護之意。」但事實上,英國領事雖然同意要求荷恩撤出大南澳,卻遲未行動,同時聲稱大南澳為生番居住地,不屬於中國領土。並且美利士也推卸責任,指稱此為英國人的行動,與他無關;甚至船政衙門採辦木料之職員吳標南,因諳洋語與荷恩交涉,竟得到『亦在彼伐木,尚無禁止』的答案,試圖模糊焦點,認為自己的行動是合法的。由於同治6年(1867)在琅嶠發生過美國商船「羅發號事件」,清廷對於番地管理自知產生漏洞,因而在本事件中採取較強硬的預防措施,不讓洋人持續與生番交涉,以免出現類似情形。
其後,清廷發現美利士只是商人卻冒充領事,所豎之旗幟與普魯士的德意志公會不符,並且又將火藥運至未開放通商的蘇澳販賣。此外,美利士在一次運送貨物至蘇澳途中,遭到大風浪翻覆,貨物雖然流失,人員卻得到別船舵工的相救,送至基隆洋稅關,但美利士竟反稱遭到打劫,應將此舵工嚴辦。美利士的種種行為令當地人積恨甚深。
同治8年(1869)3月23日,英國派出軍艦至蘇澳,在大南澳停留三日,並無反對荷恩的屯墾行動,反而荷恩運來許多灰瓦,清廷官員詢問他將在何處建屋卻不答。英國領事認為:『該洋人與生番和睦,買地開堡,並非強搶霸佔。繼以該洋人動用鉅款開闢墾地,一時即令撤回,未免有虧成本,似非體恤之意,應請地方官變值賠償;並請仍令該洋人暫回大南澳看守,俟稟明伊國公使請示辦理等因前來。』由此可知英國政府對荷恩有所袒護。
經過清廷與英、德持續了一年多的交涉之後,同治8年(1869)8月,『先經移商滬尾口委員佐領劉青藜照會英國副領事額勒格里,將洋人康扣留在滬;該洋人於本年八月二十二暨九月二十二等日兩次將大南澳,南風澳堡屋內各物運回雞籠口,其留守堡屋之洋人以及勇丁至十月初一日一律撤回。該處房屋、土堡,均已焚燒拆卸;尚存牆基,由丁承禧派撥役勇毀平等情。』在把荷恩扣留於淡水後,令他分批把在大南澳的物品運回基隆,將留守之人與受雇的勇丁撤回,而丁承禧派兵將遺跡全部毀去,「大南澳拓墾事件」才告落幕。至於荷恩的去向,在他帶34位隨從一起乘船離開大南澳後失去蹤影,有一說是遭遇船難漂流到臺灣南端喪命,但至今仍未有確切答案,僅能說荷恩就此在歷史上消失了。
荷恩拓墾大南澳期間,獲得原住民的信任,還娶了一名平埔族女性為妻;短時間內在南澳建立起殖民勢力,最後在清廷強硬的抗議下收場,是大南澳地區一段特殊的歷史插曲。然而外國人對於大南澳的興趣不減,接在荷恩的失敗之後,日本人來到這裡試圖建立勢力並佔領臺灣東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