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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公司頂樓看臺北市區,到底臺灣有多少公司真正跟著勞基法走呢?(攝於2015年1月)


生活中心/綜合報導


依《勞基法》規定,勞工每工作7日至少有1日休假,且雇主只有遇天災等突發事件時,才能要求勞工例假出勤,但有鑑於勞工休假常被雇主「取消」,勞動部擬修法規定,員工例休上班除得領雙倍薪外,還需在7天內申請1天補休。新法預計2016年上路,屆時雇主未確切執行,勞動部將開罰2至30萬。

勞動部認為,例假就是要讓勞工休息,不是「拿錢來抵」。雖然現行《勞基法》規定,例假日遇重大事件,如颱風、重大傳染病時,雇主可在勞工同意的前提下要求出勤,但部分雇主卻會刻意把「休假」的停休規定偷渡到例假,或以雙倍工資的方式,要求勞工例假出勤。為了防止勞工過勞,勞動部在新修正的法規中擬定,雇主除了給加班費外,應在7日內給予1天補休。

此版新修正的《勞基法》除規定例休上班須給「補休」外,還增訂了每周正常工時40小時、單月加班不得逾60小時等規定,此外,勞動部還要求雇主提供「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」,若未依照規定辦理,經檢舉可開罰2至30萬元。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劉傳名表示,去年12月30日已將縮短工時修法草案送至行政院,預計下會期完成立法。

雖然新擬定的《勞基法》將正常工時從每周42小時縮短為40小時,但單月加班時間卻從46小時拉長至60小時,引發部分勞工不滿,「台灣勞工陣線協會」等勞工團體也於5日上午前往勞動部抗議,除了主張落實每周40小時的正常工時外,還提出了提高加班費標準、廢除責任制與落實特休假等要求,希望能有效降低台灣勞工年總工時。


訂得再多也沒用,如果沒有落實的話。

罰雇主2~30萬其實沒有什麼懲罰效果,壓榨員工得到的往往不只這個數字,既然罰錢也賺幹嘛不做?這些老闆根本不缺錢,他們比較在乎自己的時間,要罰就罰他們會痛的方式才有效。所以要讓老闆不敢亂來,除了罰錢以外,只要抓到就罰上課研習宣導,讓老闆們花時間去聽他們明明知道又不做的廢話,能再加上三振條款更好。

如果加班費有照1.33、1.66的方式給付,其實根本不怕加班時數被調高的問題,這樣員工只要加班到某個程度,就會比多請人來工作還不划算,老闆寧願多請人,加班的狀況會減少,也會降低失業率。

但臺灣就是個法律只當參考用的人治國家,都有老闆可以直接放話「我們沒有在管勞基法的」,還能期望修改勞基法能給勞工更多保障?那還是期待我交到女朋友比較實際XD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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